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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认定

发布者:夏季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63人看过举报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1年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独立出来,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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