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任X、黄山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变更后):要求被告任X归还借款10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黄山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X向原告王XX共计借款105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7日、11月16日、2月3日各出具一份借条和确认书。借款后,被告任X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XX借款105000元和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任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