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X返还原告余XX借款XXX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X陆续向原告余XX借款,并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于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XXX元,于2012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XXX元,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X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付。原告余XX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XX借款XXX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借款XXX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计算,借款XXX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29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