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XX借款40000元,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一并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