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道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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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民终1785号董XX定金合同案判决书

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董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XX上诉请求:1、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陈XX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董XX与被上诉人陈必国、案外人董X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2、上诉人董增敬要求追加董X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董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董真官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董XX主张本案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采信。被上诉人陈XX与上诉人董XX之间合同关系的基础在于上诉人是否帮助被上诉人获得药王郡项目劳务承包权。被上诉人陈XX为承揽业务,向上诉人董XX汇款300000元作为承包讼争所涉之项目的定金。现被上诉人陈XX并未实际获得该项目的相关工程的劳务承包权,甚至没有证据显示该工程确实存在。被上诉人陈XX支付定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上诉人董XX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返还被上诉人陈XX定金30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后的利息。
对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董XX要求追加董X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成立。临海市公安局桃渚派出所在2015年11月询问董X,董X称被上诉人陈XX汇给董XX的300000元是订约押金。本案一审期间,董X出庭作证,对其在派出所所作陈述内容是认可的。董XX在庭上询问过证人董X,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质证过程中没有得到确认。上诉人董XX要求追加董X为本案当事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董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董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潘道广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曾职业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物业等法律、政策,专注于合同审核、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