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为与被告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方XX返还原告叶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4日、10月18日、10月28日、11月29日,被告方XX分别向原告叶XX借款5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该款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