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4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郑XX,住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住诸暨市。
被告:郦XX,住诸暨市。
原告郑XX与被告陈XX、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支付原告服装款774475元;2.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支付原告服装款7554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服装。后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5100元,由两被告出具两份欠条予以确认。出具借条后,两被告返还货款19000元,退还价值230625元的货物,尚欠755475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郦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XX货款755475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并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