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5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吴XX,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张X,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张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潘道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张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聚碳PC材料,两被告向原告购买聚碳PC材料。被告张XX、张X是父子关系。2018年7月28日,双方经过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729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两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剩余原料款709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张XX、张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张XX、张X向原告购买聚碳PC材料。2018年7月28日,双方经过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729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两被告偿付货款20000元,剩余原料款709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709000元,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张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吴XX货款人民币70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