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5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项XX,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X,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项XX与被告毕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到庭参X诉讼。被告毕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毕X返还辅导费100000元及从2019年6月26日起到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项XX自愿放弃要求毕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项XX女儿升入高三,双方在2018年7月10日签订《升学规划协议书》,委托毕X为项XX女儿提供部分学科辅导、心理疏导、学习方法及考试技巧指导、成绩分析、选考高考指导、志愿填报等内容,约定,一级升学目标为高考成绩超过一段线50分以上,二级目标为高考成绩超过一段线80分以上;收费为达到一级目标收费100000元,若没有达成目标全额退款;退款方式为在高考分数公布后三天内全额退款等内容。2018年7月7日、7月10日,项XX分两次向毕X转入100000元。2019年6月22日,高考分数线公布,浙江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是595分,项XX女儿的高考分数是618分,没有达到约定的一级目标。根据协议约定,毕X应该在三日退还项XX支付的100000元。
毕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0日,项XX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毕X签订《升学规划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学生(项XX女儿)高三一年的学习情况,全面监控和指导学生学习,乙方负责学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分析和学习计划制定、心理疏导,乙方负责学生选考科目指导和高考考试技巧指导,乙方负责帮助学生志愿填报,乙方负责学生语文、历史学科辅导,乙方负责学生身体及生理情况的关照,等等;一级目标为高考成绩超过一段线50分以上,能够录取山东大学、厦门大学水平的重点大学,二级目标为高考成绩超过一段线80分以上,能够录取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水平的重点大学;达成一级目标收费100000元,达成二级目标收费200000元,没有达成目标全额退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预付款50000元,规划师做规划方案,经双方认可正式签订协议再付款50000元,二级目标达成后付清全款;若目标没有达成,在高考分数线公布后三天内全额退还已收的甲方费用100000元;等等。项XX已按约向毕X支付100000元。此后,项XX女儿参X了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为618分,当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为595分。
上述事实有项XX提供的《升学规划协议书》《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别分数线》《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证明》、户口簿、银行记录以及项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项XX与毕X签订的《升学规划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项XX要求毕X返还10000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升学规划协议书》对款项返还条件及期限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项XX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毕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X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项XX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X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