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为与被告屠XX、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到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定30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XX、阳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3日,被告屠XX、阳XX向原告王XX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屠XX、阳XX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屠XX、阳XX经原告催讨未还款付息。另,被告屠XX、阳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屠XX、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屠XX、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