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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7个问题

发布者:汪正楼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51人看过

文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的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今天介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7个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指什么?怎样约定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一般就是指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约定到什么程度是用人单位较为头疼的问题,约定过于具体,担心在调整时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约定过于模糊又担心不合法。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约定为某一类的工作岗位。遵循具体明确,但也不宜过细的原则。
2、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用工自主权调整工作岗位吗?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化,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以用工自主权擅自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3、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2)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4)女职工“三期”期间工作岗位可合理变更。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4、能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不可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就等于用人单位排除了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5、调整工作岗位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还能反悔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6、怎样约定工作地点?可以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吗?
工作地点的约定一般遵循具体明确的原则,一般为某个行政区域。
对于工作岗位较为固定的员工,应当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如需要调整要协调一致。对于某些特殊的岗位,比如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特别是存在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多个工作地点。但也不能约定太过宽泛和模糊,否则也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7、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约定。
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此约定工作地点约定违背立法原则。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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