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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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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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余雷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雷,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因项目经营缺乏资金,于2014年3月5日、8月28日和10月10日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年3月5日《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签单)》、《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拟证明2014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445万元,其余55万元为现金交付;

2.2014年8月28日《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二份,拟证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原告通过银行两次向被告转账800万元和150万元,其余50万元为现金交付;

3.2014年10月10日《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转账凭证》,拟证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原告通过银行两次向被告转账450万元和60万元。

律师认为:被告赖某分别在2014年3月5日、8月25日及10月10日向原告孙某借款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三份且附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对三笔借款共计2000万元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此,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负有向原告偿还2000万元欠款的义务。被告称已偿还部分借款,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应不予认定。虽然三笔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偿还。

遇到借贷纠纷,公众要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要有借条,一般借条可以简化为“兹向某某某借款人民币XXX元整。”然后由债务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写明借款时间。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债权人通过银行汇款至债务人账户上,保留汇款凭证,以此证实债务人的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如果债务人指定汇至第三人账户的,应在借条中写明债务人指定收款账户。同样的,债务人还款的建议汇至债权人账户,如有他人代收的,应由债权人写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由债权人出具收条。

如果金额较大,为避免后期的麻烦,也可以找律师来指导如何写一份有法律效率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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