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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车时摔成十级伤残 谁来担责?

作者:朱欣欣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2次举报


    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18年,市民赵阿姨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时,不慎踩到站内地面一堆呕吐物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考虑到因为车站管理不规范给自己带来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赵阿姨一纸诉状将车站告上法庭。这起纠纷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01
下公交车时摔倒致髌骨粉碎性骨折




“太吓人了,刚下公交车就摔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受伤的滋味真不好受。”近日,在邗江法院庭审现场,赵阿姨谈起那次意外,仍心有余悸。


2018年6月下旬,赵阿姨乘坐一辆公交车到扬州市区某车站下车。公交车到站停靠后,赵阿姨右脚刚踩着地面,就感觉触碰到湿漉漉的东西,身体一瞬间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无法动弹。在周围乘客的帮助下,赵阿姨报警求助,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赵阿姨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赵阿姨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不少,还有误工四个月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伤害。”


02
摔成十级伤残,她向车站方追讨赔偿




“事发后为了厘清责任,我还特意请人拿手机拍摄了现场照片,地上确实有一摊呕吐物。”赵阿姨介绍,事故发生后,市区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赵阿姨和家人随后向车站方面讨要说法。在沟通过程中,车站方面始终不愿给予赔偿。赵阿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车站方告上了法庭。


赵阿姨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希望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近10万元。车站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举证、质证,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9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坐在地上,其身旁的呕吐物有明显的踩踏滑痕,可以推定原告系因下公交车后不慎踩到呕吐物摔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案涉车站的管理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警告、指标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但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理应时刻注意步行环境,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故其本人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亦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车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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