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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喝农药自杀”事件,怂恿的网友担责吗?

作者:付用慧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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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网红@罗小猫猫子 疑似于直播间喝农药自杀事件引发关注。有媒体报道,其母亲称,她们在山东处理女儿的后事。

该事件大致过程:网红@罗小猫猫子 在与男友分手后,在直播间准备农药直播自杀,目的在于引起男友的注意,以此挽回这段感情。最后,@罗小猫猫子 果真喝下了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有网友在起哄,甚至“怂恿”@罗小猫猫子 “快喝”。这些看热闹不怕事儿大的围观者,是否对@罗小猫猫子 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呢?在我看来,此次事件应当引发思考的问题不仅仅是责任问题。

一、对起哄、怂恿者必须给予强烈的道德谴责

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活着,即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这些无神论者看来,没有了生命就失去了一切。而且,人是群居动物,对于社群中其他人的生命给予起码的尊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要求。
在他人遇到难处时,适当给予安慰、劝解,哪怕一句温馨的话语,这都是积德行善。如果对他人的生命莫不关心,对他人面临的险境置之不理,就丧失了做人的良知。


在他们面临生命威胁的时刻,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救助,即便不具备阻止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之条件,立即报警也是善举。相反,在此情况下,戏谑、嘲笑、讽刺、挖苦甚至怂恿者,已经突破了做人的基本底线。
因此,对于那些在@罗小猫猫子 自杀过程中“戏谑”“怂恿”的网民,必须给予最强烈的谴责。
二、起哄、怂恿者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那些在直播间评论区起哄、怂恿事主“快喝”的网民,对事主死亡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有多大程度的过错,实际上是很难评估。
从刑法学意义上看,帮助、教唆他人自杀者,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帮助,即提供自杀工具、自杀环境等对事主自杀创造条件的行为。本案中,那些起哄、怂恿者并未对事主进行帮助,因此不符合帮助自杀的情况。
所谓教唆,是指怂恿指使、诱导指使,甚至提供具体方案,并足以导致别人产生犯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无论事主是何心理动因,其想要通过自杀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想法均系其自己发起,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事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那些起哄、怂恿者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观、戏谑,而并非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必然导致事主实施自杀行为。本案中的起哄、怂恿者,也不符合“因其现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探讨空间。
况且,在流量为王的时代,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因极其复杂,在当时的情况下,围观者很难判断事主的真实想法。
围观、起哄固然在道德上应当予以强烈谴责,但在刑法意义上,很难认定是教唆行为。因此,本案中的起哄、怂恿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就民事责任而言,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实施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起哄、怂恿者固然有错,但在法律意义上,起哄、怂恿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恐难认定。例如邻居吵架,张三对李四说:“你人品这么差,活着浪费粮食,赶紧死掉算了”,李四回家后越想越憋屈,喝农药自杀,此时能让张三承担责任吗?本案中,那些起哄、怂恿虽然缺德,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我认为,此情此景,与现实生活中那些围观跳楼并嘲讽、怂恿者一样,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且违背基本的人性和良知,涉嫌滋事扰序,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公安机关可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与行政处罚。虽然我们对该法条的滥用存在诸多担忧(甚至已经被滥用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该用的时候还是要用。
三、本案应当引发的思考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消息的发布者,这已经成为历史潮流,势不可挡。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自媒体、直播平台颁布了很多管控措施,总体看来是向好的,但还存在一定的短板,且存在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介入过多。
我个人认为,对于人们正常表达的权利应当最大限度的予以保护,但对基本的公序良俗必须予以维系,对于一些伤风败俗甚至严重扭曲社会价值导向的网络内容,必须加大管理力度。例如,网络直播性爱,网络销售保健品收藏品坑害老年人,吃播,甚至极端的自杀直播等行为,平台应当在算法上予以严格管控。
有一种观点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杀是自己的事儿。认为责任自负、他人的死活与自己无关的读者,我建议您不妨想一想自己失恋时候的心境,想想失去亲人时的感受。并且就本案而言,当时的情景可以说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旁观者表达的自由就要受到限制的。

在这个习惯围观的时代,围观者起心动念都要心存一丝善良,学会换位思考,守住人性和良知的底线。否则,这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必然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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