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23时59分,被告人普某驾驶云GNQ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智源南路驶向开远市人民医院方向,车辆行驶至智源南路部队汽车营后门路段时,该车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会车,王某驾驶车辆失控后倒地,王某的头部与被告人普某驾驶的云GNQ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普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车逃离现场,本次事故经开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普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吴某、普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普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普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宽处罚。普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普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从宽处罚。普某家庭贫困,是家中唯一的儿子,因一时疏忽大意酿成大祸,后悔不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普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家属谅解,符合法律的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