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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后对员工的赔偿如何计算?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89人看过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后,并不代表着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的必然解除。实际上,公司被收购主要是公司的所有者发生变更,对于公司高层人员的影响会比较大,但是对于基层员工几乎没有太大影响。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变更或者被收购,并不会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也不能因为公司被收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被收购之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然是连续计算,同时应当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的公司应当承认。

若公司被收购后,因战略调整或结构变更等原因,公司方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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