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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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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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50人看过


      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通常表现与熟人之间、朋友亲戚之间的借贷,基于这个关系,经常会因为双方的关系或者情面的问题而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基于此产生的纠纷,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首先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一份而非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同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书面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约定最高的年利率为24%,月利率2%,但如果年利息超过24%不足36%的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于出借人的,借款人要求返还该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超出36%的部分直接是属于无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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