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曹律师为你解读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41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确定相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委托律师想找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可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进行会见,小编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时间,是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此款规定了律师会见的程序,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不被监听监视。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此款限制了律师的某些案件的会见权,缩小了律师的会见范围,更便于维护国家的安全。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