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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醉驾刑事案实施细则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523人看过

 陕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醉酒的标准,并设置了醉驾肇事自愿现场等候为自首等人性化规定。

  据了解,陕西省公检法部门发布的细则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细则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对醉驾案件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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