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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向他人购买书画纸产品后,拖欠货款未支付,买卖双方事先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给付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需要给付货款利息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曹某给付原告包某书画纸货款15.5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2016年2月3日,曹某向包某购买书画纸产品,累计货款为22.5万余元,曹某当时仅支付货款2万元,余款20.5万余元,曹某承诺在2016年7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曹某于2016年8月5日支付货款5万元,尚欠货款15.5万余元,曹某再次出具欠条向包某承诺每月还款5万元,逐步还清,若在三个月没有还清,导致法律上的一切费用由曹某承担。曹某后来仍未按期支付货款,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立即支付货款15.5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向包某支付货款,曹某至今未给付包某货款15.5万余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曹某拖欠包某货款,但曹某与包某之间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包某现主张货款利息,曹某应自欠条约定的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包某支付所欠货款15.5万余元的利息。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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