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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7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2015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因琐事与工友被害人高某在本市雁塔区雁翔路绿地曲江铭城工地内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骆某某持水果刀朝高某腹部、腿部等处捅刺。经鉴定,高某开放性腹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九级。2016年3月23日,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律师点评

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骆某某减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缺乏证据。

但是由于被告人骆某某本人当庭有陈述反复,对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提出抗议,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有罪,且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拒绝民事赔偿。最终导致法庭认定其认罪态度差,未能酌情减轻刑罚。

3、律师建议

首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应当尽量保持谦逊、诚恳的态度,如果罪名已经无法变更,建议被告人当庭应当表示出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意见由律师发表。这样不会影响到法官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如果被告人当庭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当庭自行辩护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容易给法官造成认罪态度差的印象。

其次,涉及到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中,建议被告人及其家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律师积极地向检察院和法院表达赔偿意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由此很大程度上可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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