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9月27日,被告郝养民以其个人及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为每月贰分,后又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为每月肆分。且双方约定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要求还款,只需提前一月通知被告即可。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260000元,利息按每月壹分伍厘计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曹佳颖律师接受张战贝的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郝养民设为共同被告,向其提起诉讼,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经过曹律师的努力,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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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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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