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后在长沙创业,2009年与李某(离异)相识并登记结婚,因为双方均为再婚,为了慎重起见,结婚前夫妻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要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有出轨行为,离婚时将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张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一位异性,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很快李某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净身出户协议”因为没有合法性无效,要求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同时提出自已有两位近八旬的父母需要赡养,有一个与前妻生的6岁儿子需要抚养。
“净身出户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净身出户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属于自已的财产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应属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净身出户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一旦张某净身出户,会影响到张某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张某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会受到损害,这直接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我们赞成第三种意见。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持非常谨慎和保守的态度。部份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完全被否认的,部份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后是可以认定有效的。
一般来讲,预先设定赔偿额度的忠诚协议是应该给予支持的,因为这类协议仅仅只涉及到夫妻某一方的财产利益。但是预先设定一方完全丧失财产权利或者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为违约责任的很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不会被认可。
作者简介
贺征,男,,湖南省宁乡县,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现执业于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秉承“明法厚德、审慎服务”之理念,致力于为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办理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现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企业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57216395,QQ:156195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