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茜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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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发布者:曹茜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8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发生借款事宜,但是,很多人在借款时碍于面子,不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不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这显然是对出借人不利的。因此,对于在民间借款时的注意事项,笔者做以下总结,以资参考。

一、在发生民间借款时,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写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等信息,出借人还要复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其次,《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多少等问题都必须写在协议中。

二、借款利息不能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三、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仍未还款的,出借人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贷款人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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