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树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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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成功辩护

发布者:周树全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49人看过

田某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成功辩护案例

田某为某公路局公务员,他受上司王某某指派,复核某公司承建的通县油路改造工程。在复核工程量过程中,他发现对方虚报工程量进行了核减,并向上司王某某提出了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则需配备打孔机、激光测量仪等设备。此时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田某,要田某高抬贵手,向田某送上40000元钱。田某收到钱后,也就没有再过问此事,此后公路局也没有再安排田某进一步核实工程量,某公路局按田某核实的工程量向某公司预付了部分工程价款,留下两百多万元作为保证金,待保质期满及最终核算没有问题后支付。

王某某因收受某公司贿赂案发,经上级派人复核工程量,发现某公路局依据田某的复核需要多支出一百多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田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且造成国家损失一百多万元。

周律师接受田某亲属委托后,经会见田某,走访田某原单位发现:田某接受王某某指示复核工程量时,他是认真复核了的,当中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而某公司虚报工程量没有复核出来的部分是挡土墙填筑厚度没有达到标准,公路的压土与沥清厚度没有达到标准,当时他复核发现面积虚报已经进行了核减,并且告之了上司王某某,如果要进一步复核必须配备打孔机才能够准确核算工程量。后因王某某收贿后没有安排进一步复核,另外,田某某的复核也是预付款,而不是决算款,某公司并未真正领取那一百多万元,损失还不存在。田某在履行公路工程复核职务时,主观上不具有玩忽职守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发现某公司虚报工程量的条件,故而认为此项指控不成立。

法院判决:田某受贿40000元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2年(原标准为受贿5000以上构成刑事犯罪,且每增加一万,刑期增加一年),玩忽职守罪因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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