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下旬,两位老人怀着悲痛的心情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倾听完他们的诉说,我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两位老人的爱子因为双十一加班辛苦,单位主管组织聚餐,谁知,白发人送黑发人,从此两位老人与爱子天涯永隔,爱子在公司的仓库中过夜,第二天一早送到医院再也没有醒来。
作为律师,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一方面安慰两位老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就是通过合法的途径为两位老人争取尽可能多一点的赔偿。
一纸诉状,我们将死者程某生前上班的公司、一起饮酒的人员、公司夜间值班人员全部告上了法庭,经过两级法院的庭审,就以下两个主要焦点问题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聚餐是公司组织的行为还是员工个人的行为;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最后终审判决,公司承担70%的责任,程某自己承担15%的责任,其他人员合计承担15%的责任,两位老人获得了约70万元的赔偿。
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我们的心情仍然沉重,逝者已逝,生者当戒,生命是宝贵的,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善待自己善待他人,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附:一审代理词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程某、马某的委托,指派丁国安律师、丁X律师共同担任程某某、马某某与安庆某某有限公司、刘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各被告均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自2018年11月19日早晨离家后,可能造成其死亡的民事活动只有两项:一项是到被告某某公司处上班,另一项就是与其他各被告饮酒后被其他各被告安排到被告公司的仓库休息。由此可见,各被告理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死者程某本身无过错。
1、程某按公司要求上班加班,勤勤恳恳;2、被告某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员工的中、晚餐由公司提供,被告刘某作为公司部门主管,其召集的聚餐属于公司提供晚餐的方式之一,程某作为普通员工没有决定权,只能听从公司和主管的安排,可见当晚聚餐他没有选择权,必须参加;3、根据各被告陈述,当晚聚餐中,程某饮酒只是平均份量,说明其已经充分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4、程某有高血压病史与其死亡结果无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反映,程某平时就喜欢饮酒,高血压并不是饮酒当天才发生的,但其之前饮酒后从未发生过任何伤害事故,因此高血压病史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发生,反而能够说明正是因为程某平时饮酒后因有家人的陪伴和悉心照顾才没有发生任何危险。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正在于被告在员工双十一连续加班十分疲累的情况下,仍不恰当地组织酒局,直接原因在于聚餐结束后,各被告在已经意识到程某饮酒不适的情况下,仍怠于联系程某家人,也未及时拨打120急救。因此,各被告疏于照顾的行为,导致了本起事故必然发生。
三、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各不相同。
1、如果法庭认定组织饮酒是公司职务行为,某某公司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法庭认为饮酒是非职务行为,参加聚会及仓管员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各个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分为几个层次:饮酒的召集者、酒水的提供者为一个层次;参加饮酒的人一个层次;参加酒局未饮酒的人一个层次;仓管员一个层次,每人承担的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
3、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次酒局的组织是公司行为的可能性最大。(1)因为该聚餐是部门主管刘某通过公司微信平台召集,聚餐目的明确是为了感谢大家双十一期间工作辛苦,副主管彭某提供了十几听啤酒,并且在聚餐结束后支付了餐费;(2)员工的晚餐本身就应该由某某公司提供,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11月19日除了聚会的晚餐,某某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的晚餐;(3)晚餐的参加者只有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并没有其他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私人性质的人员参加,更进一步证明聚会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
四、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两名原告作为被抚养人虽然有退休金,但程某为人子女仍有赡养义务,特别是在两位原告已经年迈的情况下,生活由谁照顾护理将是非常现实的问题;2、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原告只要求8万元赔偿数额是因为受限于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否则,作为人生的三大不幸之一,老年丧子之痛,两名原告及程某的其他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远非8万元可以弥补。
综上,请求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使原告老有所养,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代理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丁国安律师/丁X律师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