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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建兵木材经营部、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22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丁国安 | 点击:5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诉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建兵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兵木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诉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建兵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兵木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8]340XXXX030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抗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检察员助理叶XX出庭。申诉人建兵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被申诉人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时间问题,一审判决确认后,建兵木材经营部并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此项内容亦未作变更,建兵木材经营部再审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况且,因《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中XX公司请求调整,原一、二审判决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调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建兵木材经营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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