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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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632人看过

  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xxx号xxx谷xx号楼x层,电话:028—8531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发送律师函(以下简称“项目”)中的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甲方向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付款的意思,已经违约,目前经甲方核算欠款总额为96100元,特此委托乙方出具并发送律师函。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出具并发出律师函一份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账单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可供邮寄到达的联系信息。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及时完成律师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寄出;2、甲方对其获悉的行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价格:二仟元(¥:2000元);

  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律师费支付至如下账户,乙方收款后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户名: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13***0432077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项工作,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费用;2、甲方应当在收到律师函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逾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的情况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务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是根据甲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出具律师函,不对本次服务的结果做任何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决策的结果或责任,甲方也不得将律师函用于非法目的;2、乙方在签订合同签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晓合同内容,本合同自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2017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成都市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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