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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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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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46人看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汪**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汪**家属汪会升的委托指派律师陈强文担任汪**的辩护人,现汪**的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

1、对于汪**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的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对汪**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汪**运输23克甲基苯丙胺,刑期在七至十五年之间,运输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每增加5克增加9个月刑期因此,汪**可以据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年至九年。

2、**有立功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丁嘉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可以在八年六个月年至九年的幅度上减轻20%处罚;汪**当庭认罪可以减少10%处罚。同时汪**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判处汪**有期徒刑七年。

3、关于罚金数额的参照标准应为8000元,理由是:汪**向苏庆波支付9000元,其中1000元是运费,这1000元属于赃款,应当予以没收,购买毒品23克,350/克,应当支付8050元,实际支付8000元,因此购买毒品的金额为8000元,辩护人建议处罚金八千元。

   综上,建议判处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

此致

                               辩护人:

                             201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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