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何*(系嫌疑人张**之妻),女,回族,19**年**月**日生,家住宁夏平罗县*****89号,电话:134****5573。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嫌疑人张**陈述称他们一行三人于20**年*月*日前往**街的KTV喝酒唱歌,接着老板叫来两个陪酒女助兴;在12点左右,张**和王**一起前往隔壁包厢给家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听到旁边包厢有打闹声,便前往隔壁包厢发现受害人躺在沙发上,另一人正在打巴掌,接着把受害人从沙发上拖到地上,王**见状很恼火,准备打施暴者,张**从前面抱住王**,王**后来用拖鞋打了施暴者下半身两三下,张**就把王佳俊推到门口。张**并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动手伤及受害人,后嫌疑人张**主动自首。
综上,申请人认为嫌疑人张**没有参与斗殴事件,且具有自首情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不会再产生社会危险性,申请人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方式进行担保。望准如所请!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