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孙x在本市高新区世纪城某鱼府和朋友饮酒后,于22时35分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XXXXX黑色“博世”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其4位朋友,沿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门前时被民警挡获。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孙珺血液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告人孙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孙x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孙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