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制造、贩卖毒品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1(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2月的一天,陈某某将与李某1共同出资购买的麻黄素运回中江,并于同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在其位于中江县的房屋后院内用麻黄素熬制液体。后陈某某将提炼出的液体运至金堂县3楼的租住房内进行加工。2015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该租住房内查获玻璃瓶、抽滤瓶、铁架等制毒工具,氢氧化钠、无水乙醇等制毒材料,吸毒吸壶、塑料封装袋、电子秤等物品,同时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3.4克、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6.5颗净重0.62克、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350克、白色粉末状咖啡因疑似物净重70克、疑似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20645克。经鉴定,3.4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6.5颗净重0.62克、红色颗粒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35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70克白色粉末状咖啡因疑似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20645克疑似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基丙酮成分。经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进行甲基苯丙胺含量鉴定,425克液体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59毫克/毫升;2490克液体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4275毫克/毫升;17730克液体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875毫克/毫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