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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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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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挖掘机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掘机一台,每月租赁费65000元,租赁期限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的挖掘机为被告进行作业。201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掘机一台,每月租赁费65000元,租赁期限三个月。2013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租赁费663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3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32350元、2014年5月4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90350元,现尚欠原告租赁费76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作业,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尚欠原告租赁费76000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军支付原告贺x租赁费76000元,限被告马x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贺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马x军负担850元,原告贺x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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