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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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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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赔偿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4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律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按照相应标准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X勇因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按照同等责任划分,由赵X勇和被告王X亮各承担50%的责任。涉案重型自卸车由被告王X亮在被告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应先在涉案机动车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亮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王X亮与被告王X支以买卖方式转让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王X支不应与被告王X亮承担本案共同侵权责任。故原告赵X勇主张被告王X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原告赵X勇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核算为179805.87元;2.残疾赔偿金。参照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及2013年度宁夏地区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9831.4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19831.4元/年×20年×50%,为198314元;3.误工费。原告赵X勇为建筑业务工人员,其虽向本院提交由他人证明在宁夏建工集团宏源劳务公司务工月收入8000元的证明,但未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其误工费参照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休息期限,及2013年度宁夏地区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8141元,结合休息、功能恢复锻炼等实际因素以误工期限22周计算,即38141/年÷365天×22周×7天,为16092.37元;4.护理费。原告虽向本院提交其母亲张绍莲为护理人员案发前在重庆市江津区鸿创餐馆务工月收入2800元的证明,但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其护理费参照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限12周,及2013年度宁夏地区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162元标准,扣除被告王X亮雇请护工护理原告20天期限,支付护理费3360元(168元/天×20天)数额,还应支付64天护理费,即37162元/年÷365天×64天×1人,为6516.08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2013年度宁夏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有关费用标准以每天50元计算,即50元/天×46天,为2300元;6.营养费。参照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限12周,根据原告住院手术及伤残情况,酌定以每天20元标准计算,即20元/天×84天,为1680元;7.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花费实际,依有效票据核算为1159.9元;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根据伤情特殊需要,参照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有生产经营资质的银川悦康伤残人康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辅助器具配制意见,确定合理费用为3.5万元、更换周期为五年,以75周岁为限,即9次×3.5万元/次,为31.5万元。以上八项合计724228.22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赵X勇的损失724228.2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12万元后,下剩604228.22元,由被告王X亮承担302114.11元(604228.22元×50%),已支付23360元,应再行赔付278754.1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㈠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X勇残疾赔偿金11万元;

二、限被告王X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27875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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