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支持了全部利息以及未到期的利息,极大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一、被告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99907.01元、设备选择价款10元及违约金339674.72元(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并按照月利息2%支付自2014年10月31日起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租金、设备选择价款及违约金,原告有权以被告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四台型号为ZX470H-3“日立”牌挖掘机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被告魏立伟、魏立东对被告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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