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17年08月01日|2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皖1503民初417号
基本案情:保险公司调解赔偿过程中,未在调解书中明确日后要对无证驾驶的驾驶员行使追偿权。此时双方对于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是否放弃了自己的追偿权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
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原告称其没有放弃追偿权,行使追偿权是符合法定情节的,是依法取得的。本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的原告明知驾驶人无证驾驶,在另案处理时,达成(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确定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交通事故赔偿款16万元为替代或垫付赔偿,也没有确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应视为原告对其享有追偿权的权利已进行了自愿处分,原告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