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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房产并非都是夫妻共同房产:被认定为单方赠与的购房首付

发布者:李娅莉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7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11210日,李某与郭某结婚。2016年,李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深圳龙华新区的房子。系争房屋于2012年购买,登记在郭某名下,当时房款为100万余元,其中首付20万余元,贷款80万元。当下系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300余万元。

【庭审情况】

李某认为,房屋的首付款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双方存款1万余元、向被告的父亲借款19万元,婚姻存续期间也向被告的父亲还清了相关的款项。贷款8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郭某认为,房产购于婚后不假,但首付款20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80万由被告独自偿还,根据20118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被告父亲的出资是对自己的单方面赠与,并提供了父亲的出资证明,且不存在还款行为。

郭某的父亲表示,系争房产其出资的20万余元,是考虑将房子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对其的个人赠与,出资时已经声明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原被告虽偶尔照顾我,是出于赡养老人的考虑,并不还款之意,且我也不需要他们还款。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但郭某婚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5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郭某父亲出资为郭某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郭某名下,视为只对郭某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鉴于婚后郭某用其工资还贷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际分割时还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在分割时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酌情考虑具体分割比例。

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郭某父亲的出资即购房首付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房产归被告所有。对于婚后增值的部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价款。

以上内容由李娅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华律网建议您致电李娅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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