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指引:
近日,离婚案件中关于5万元的家务补偿制度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离婚判决中,法院认为,女方全职在家,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全职抚育子女等,要求男方给予补偿,理由正当,故判决男方给予女方家务补偿费5万元。
二、基本案情:
赵某与徐某告于2013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自女儿出生后赵某就不再外出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小孩,料理家务,由徐某一人在外工作。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又是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等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断恶化,无法和睦生活。2022年6月,赵某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并请求徐某支付家务补偿费50000元。
三、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赵某主张的家务补偿费这一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即,双方对家务补偿费可以先行协商,可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其次,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是民法典中新增的条款,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民法典》只是在这一条款规定上进行了调整,删除了之前规定的“要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的这个限制条款。然而这样修改之后,使得家务补偿费的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
再次,根据民法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方在抚育子女过程中负担了较多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家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这些在有形财产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但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值得尊重,故一方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至于补偿费用的界定,这个则需要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情况,家务劳动的效益,双方的从业经验,个人收入能力,机会成本等方面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以后,随着实践中相关案件数量的增加,相信法院在日后的审判中也会不断的累积经验,让越来越多的默默为家庭付出的“全职太太们”的家务劳动价值得到更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