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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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李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公司法 |321人看过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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