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灏律师

  • 执业资质:1621020**********

  • 执业机构: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x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第三人刘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挂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xx总建,并由xx总建与被告xx公司及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建设工程由刘某实际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原告要求由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因原告方在后续承建“二期工程”后,双方最终并未正式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且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有明确约定,该项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xx总建是否本案适格原告;2、案涉工程工程量及价款应如何确定;3、刘某代为偿还刘某各项工程预借款本息,可否用于抵顶应付工程款。关于xx总建是否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本院认为,xx总建不仅参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以其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并参与验收决算,根据本案实际,可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关于案涉工程工程量及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主张虽然存在差异,但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本案实际,可认定其在“一期工程”结算中,是按9800㎡及1350元/㎡价款结算的,应予确认。“二期工程”可推定面积为1147㎡,并参照“一期工程”,亦可按1350元/㎡确定工程价款;关于刘某代为偿还刘某各项工程预借款本息,可否用于抵顶应付工程款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本案中,双方之间客观存在事实上的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xx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121.51905万元,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前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xx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