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不满两周岁,是否都会判给母亲抚养?
原则上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会判给母亲抚养,但也有例外情形:
(客观不能)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无法同女方生活(如女方被采取强制措施);
(主观不愿)女方不尽抚养义务;
(双方协议)双方协议由男方抚养。
若男方想争取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上例外情形举证争取孩子抚养权。
?二、孩子满两周岁但未满十周岁,由谁抚养?
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
(1)拼孩子:由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抚养;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由无子女方抚养;
(2)拼健康: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身体健康且利于孩子成长的另一方抚养;
(3)拼经济:由经济条件好,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
(4)拼父母: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争取两周岁以上至十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要综合比拼,所以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空间很大。
?三、孩子十周岁以上,由谁抚养?
应考虑子女意见。
?四、父母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五、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孩子由谁抚养?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六、形成收养关系的,孩子由谁抚养?
双方收养的,应由双方抚养;一方单独收养的,应由该收养方抚养。
?七、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如何处理?
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八、抚养关系一旦确定,能否变更?
以下情形要求变更,法院应予以支持:
(客观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
(主观不为)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
(孩子意愿)十周岁以上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
?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原则上看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综合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孩子抚养费是否一成不变?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且父母有能力的,下列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
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十一、如一方下落不明或无经济收入,孩子的抚养费怎么支付?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十二、父母是否一定要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十三、子女已经成年,还能再要求父母支付抚育费不?
如果父母有给付的能力,对下列成年子女仍应负担抚育费: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能否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
不能。
?十五、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如何处理?
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