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有个案例,一男子的父亲在生前立下的遗嘱是通过打印的方式,且不仅遗嘱的第一页没指印,订立及打印遗嘱时也无案外人见证全过程。该遗嘱于法无据,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法律上有效力的遗嘱应该满足怎样的条件呢?这一篇带你了解。
一、遗嘱继承的定义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二、有效的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需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二)内容要件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遗嘱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自然人能约定的财产范围仅为个人财产,财产的处分方式法律不做约束。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订立遗嘱时需要满足以下的形式要件:
首先,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其次,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例如开头案例提及的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需要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再次,见证人不能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我们实务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这样是不合规定的。
最后,财产的详细信息要写清楚。比如银行卡的账户、银行卡号、房产证的产权号等。
综上所述,订立遗嘱时需要考量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形式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只有程序和实质双管齐下,法律才能完整地保障遗嘱人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实现真正的公平。关于以上法律问题,如仍有不解,欢迎进一步咨询刘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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