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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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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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好的诈骗案律师:张涛律师代理李某金融凭证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金融证券 |533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金融凭证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案件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曾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12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8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7日被执行逮捕。

承办过程:

张涛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主观上不具有对银行存款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对银行实施诈骗行为,故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李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属实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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