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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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险诈骗罪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张涛律师代理兰某保险诈骗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532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兰某保险诈骗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78日刑事拘留,同年719日被取保候审。

承办过程:

张涛律师接受兰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兰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随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在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兰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全部退赃,主动履行财产刑,可依法酌情从轻处;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相关申请及法律意见后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后,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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