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0万一案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入职某金融公司并担任了财务职务,负责审核投资合同、收取投资款、计算并支付客户利息以及联系客户续约等工作。经司法会计鉴定,薛某在职期间共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薛某家属委托,担任薛某的辩护律师。张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薛某了解情况之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案情。在争取取保候审无果之后,我们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从轻处罚以及缩短羁押期限方面。因为通常非吸案件的诉讼流程较长,很多案件从被拘留到被判决之间要经历长达一年的羁押期。如果最终没有适用缓刑,判决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可能少于被羁押期限,所以争取较短时间的羁押,尽快走完诉讼流程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从被羁押到做出判决仅经历了四个多月,也就是,在判决之后的45日,薛某就可以刑满释放了。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