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法律效力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张某与程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杭州的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张某主张:1、依法确认登记在第三人程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的房产及地下车库为张某所有;2、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
案情分析:
本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分割了夫妻共同房产,由于尚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在实务中一般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这也是实践中很多人离婚后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本案中最高院判决既要考虑婚姻法层面《离婚协议》的效力,也要考虑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更要考虑实务中夫妻一方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而采取的假离婚策略。
从最高院观点可以看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约定,虽然张某请求直接确认为涉案房产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尚未具备,但仍然认为通过《离婚协议》赋予了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变更登记的请求权。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并不必然会产生物权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及《婚姻法》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具体详见:第39条-第42条),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可以获得房产的物权,但如果仅仅签订《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律师提醒各位,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了避免一方事后反悔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说是一方无偿赠与,而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补偿和帮助,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事由,另需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中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