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还为小三购置豪车,原配如何维权?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例回放】
韩先生与章女士结婚多年,直到今年,章女士无意中发现韩先生与婚外女子吕女士关系匪浅,一番打探居然发现韩先生与吕女士已交往三年,并发展到同居的地步。另外,韩先生竟为吕女士添置了一辆价值逾百万元人民币的豪车。
【律师分析】
一、 韩先生的行为有没有构成重婚?
章女士在面谈过程中向婚姻家事律师咨询韩先生与吕女士此种行为能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存在前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章女士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韩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重婚,只能认定韩先生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使用夫妻名义。此种行为虽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章女士能有充分证据证明韩先生与吕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相称,否则,难以追究该二人重婚的刑事责任,但章女士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 韩先生赠与吕女士的车辆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韩先生与章女士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无论韩先生与吕女士的同居行为属于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人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韩先生使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为吕女士购置豪车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章女士可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吕女士返还财产。至于是返还车辆还是返还购车款,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韩先生系出资为吕女士购置车辆并登记在吕女士名下的,则赠与的标的物为购车款,吕女士应返还相应款项;如果韩先生系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让给吕女士,则赠与的标的物为车辆,吕女士应返还涉案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