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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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厉害的刑事律师成功案例:张涛律师代理郑某假冒注册商标商标罪案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726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郑某假冒注册商标商标罪案成功取保候审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郑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之后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作为嫌疑人郑某的辩护律师,自承办本案以来总共向办案机关申请了3次取保候审,递交法律意见与证据材料达100余页,最终成功申请取保。在会见中,我了解到本案公安机关查获的销售单据记载的以往销售的假冒某某O某注册商标的电子香烟产品金额是48万余元,但实际上成功交易的金额是未满20万元。此外,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金额按照嫌疑人将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是5万元左右。根据嫌疑人郑某的供述,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总共是未满25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由于本案又有赔偿协议与谅解书,从法理上来说,是符合可以取保候审条件的。承办检察官给我来电,告知我检察院同意先对郑某进行取保候审,有关被害人是否具备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还需要再次调查,考虑我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可对嫌疑人郑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故愿意采纳我的变更强制措施意见。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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