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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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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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用彩礼支付房屋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09人看过


用彩礼支付房屋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冯女士经媒人介绍结婚,林先生给付了一笔50万的彩礼,冯女士的父母在收到彩礼之后,从自有资金中再拿出70万,合计120万,作为首付款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冯女士名下,供双方结婚后居住。房屋装修好后,林先生与冯女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未满二年因诸多琐事频繁吵架,冯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案情分析】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前给付的50万彩礼,不论是给付给女方,还是女方父母,赠与行为已经成就,该笔财产已经不再属于林先生所有。除非林先生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否则无法要求女方返还该彩礼。那么,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受赠所得的彩礼及冯女士父母的出资,实际上与林先生无甚关联,林先生无法主张该房产的首付款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由于林先生与冯女士是在房屋购置装修后才结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冯女士父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应认定为对冯女士个人的赠与,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冯女士名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该房产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会将房产所有权判归冯女士。
  那么林先生是否对该房产就无法主张任何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冯女士父母仅负担了房产的首付款,但该房产在婚后也存在还贷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而,林先生可就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要求冯女士支付相应款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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