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的经济往来能否凭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关系?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因老公婚内出轨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每周探视孩子两次。离婚后他觉得愧对我和女儿,多次向我银行账户转款,共计50万元,未备注转款信息。50万用于女儿出国留学,现他找到我说之前转给我的50万元是借款,要求我偿还,便以50万元转款系借款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前夫主张其与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让法院支持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需举证证明其与林小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已经将所借款项交付给你两个要件事实成立。前夫现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若从双方转账记录可证明50万元款项确已交付,还需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对双方是否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等一般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予以证明。
你们婚后生育一女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实属正常,若前夫仅向法院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将50万元款项交付给你,因银行转款未备注转款信息,前夫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若前夫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你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法院应当会认定你与前夫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前夫之诉请。另外,若你提出前夫所给付的5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作为抗辩,亦应提供女儿出国留学学费、日常生活消费等证据予以证明。